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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曲靖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章程

    曲靖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曲靖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承曲靖一中“知行合一,止于至善”校训,发展教育,传承文化;搭建公信透明的、可持续发展的公益平台,致力于提高教育和人才培养质量及学术水平,推动当地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曲靖市教育体育局。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曲靖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校友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曲靖一中校内东大门左侧办公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

    (一)设立教师、教学和科研资助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出版资助基金,支持教师、校友从事科研工作和出版专著;

    (二)奖励长期服务的教师、突出贡献的教师和优秀教师,奖励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学生;

    (三)资助学校文化发展、学生社团建设、社会实践活动等利于培养学生能力的项目;

    (四)资助贫困、患病学生,资助有困难、有特殊需求的教师、教工;

    (五)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六)资助符合章程规定的公益项目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根据本章程行使理事权和履行理事义务;

    (二)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认同基金会的宗旨、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乐于奉献并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与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体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平等的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做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议题或意见;

    (七)理事应当了解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承担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九)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通过聘任名誉职务的提议;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每年必须在4月份前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或监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与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会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1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查基金会财务报表和资料,评价基金会运行状况;

    (二)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在基金会工作时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当上述人员的职务行为损害基金会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当事人予以纠正;

    (三)必要时提请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汇报监事会工作情况;

    (五)向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六)调查、了解基金会运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曲靖市第一中学分别选派;

    (二)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与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热心公益事业,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知名人士为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名誉理事,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须经理事会全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召集理事会讨论决定基金会中长期战略;

    (三)召集理事会讨论决定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领导秘书处工作、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名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或团体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坚持“集中管理、分项使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基金的更大效能。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支出;

    (二)必要的工作、筹资成本。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单笔捐赠资金或物品价值超过基金会原始基金的10%;

    (二)指定用途的捐赠金额超过基金会原始基金的10%;

    (三)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基金会原始基金的20%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或者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所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有关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完成原基金项目;

    (二)向合法设立的类似性质的公益组织进行捐赠;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构组织募捐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中共曲靖市委教育工委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曲靖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特设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本支部开展党的工作。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四条 落实社会组织管理层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党组织参与基金会重大问题决策。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基金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应邀请非党员基金会负责人参加。对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五条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基金会内部产生,提倡党员基金会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基金会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也可采取聘任、上级党组织委派等形式,产生党组织书记。

    第五十六条 在基金会人员聘用中优先录用党员。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努力把基金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基金会业务骨干,把业务骨干党员培养成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围绕基金会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贯彻从严要求提高组织生活质量。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固定活动日、按照规定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引导党员守纪律、讲规矩,坚决防止组织生活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五十八条 搞好基础保障。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拓宽基金会党建工作经费渠道,落实党费拨返、税前列支等制度,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按照有党旗、有设施、有标志、有资料、有制度、有电教设备的“六有”标准,努力建成一个党组织活动场所。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26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本章程于2017年7月3日第一次修改,经第一届理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表决通过。本章程于2019年7月18日第二次修改,经第一届第十次理事会及第二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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